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執行法官:“小李,你的案件,被執行人名下沒有可供執行財產,暫且先給你終本吧?”
小李:“我忙前跑后案件終于到執行了,為什么給我的案件終本?”
在法院執行過程中,當事人有時候會聽到“終本”一詞,那么問題來了,什么是終本?在什么情況下需要終本?是否是否“終本”后案件法院就不再管了?“終本”后申請執行人可以做些什么?
什么是終本?
法院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,主要是針對在法定的執行期限內(6個月)采取各種執行措施,都無法將本案執行完畢,而暫時做的一個結案處理。
一般來說,是因為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而導致案件短期執行不能而造成的。
在什么情況下可以終本?
在執行過程中,法院執行員通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,依法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的房產、車輛、工商股權、證券、銀行存款、理財產品、支付寶賬戶、財付通賬戶、公積金賬戶等財產登記。部分案件的執行人確實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雖然能夠查到財產,但是該財產暫時無法處置。在執行法官將被執行人納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、限制其高消費后,仍無結果。此時,人民法院會依法裁定,終結本次執行程序。
是否“終本”后案件法院就不再管了?
當然不是!終本只是暫時終結案件執行,并沒有免除被執行人的執行義務。“終本”后,法院對“老賴”采取限制高消費、列入失信被執行人財產的,可以隨時申請恢復執行,讓案件重新進入強制執行程序。在“老賴”履行義務前,法院會追究到底。
“終本”后申請執行人可以做些什么?
全方位查找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線索,例如:被執行人實際居住地、被執行人名下車輛所在位置等。對于申請人無法自行調取的財產線索,可向法院申請律師調查令,委托律師調查與執行相關的證據資料。
執行不是萬能的,所以在社會活動中,要增強風險意識,比如在民間借貸過程中,債權人要對債務人的財務狀況、信用狀況等進行考察,切記盲目出借。提高警戒,增強個人風險意識。
哈密墾區人民法院執行干警櫛風沐雨,披荊斬棘,雖苦雖累,但堅決不放過為申請執行人實現權利的機會,盡最大努力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“一公里”。(哈密墾區人民法院 孫千惠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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